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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水条例有望成省首批地方性法规?中山环保

2015年12月◎《中山市水条例》草案经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后报请省常委会批准施行;◎《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经市十四届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市十四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向市常委会提请审议《中山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草案)》。

首提区域土壤的监测制度

对咸潮监测网络建设作出

首部地方性法规《中山市水条例》经过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目前已经报请省常委会批准施行。据悉,该部法规也是去年5月广东省内9个城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批报请省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冯镜华介绍,自《中山市水条例》草案拟定后,先后两次全文刊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一次收到120多条,第二次也收到超过100条意见。“先对大家所提意见和的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据悉,除了公开征求意见外,还邀请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就《中山市水条例》的合和科学性召开专门论证会。

《中山市水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在地方性法规中首次提出建立对中山市区域土壤的监测制度,通过对中山市土壤及农药残留的持续监测,形成数据链,观察土壤变化与水之间的关系,为今后该市的水提供科学、客观、准确的依据。(罗丽娟 钟仁)

而第六条第六款还首次在法规层面提出水数据的资源共享、信息公开。“长期以来,对于水有关的数据,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进行监测和统计,并未形成有效的数据共享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草案是第一部针对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提出明确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冯镜华表示。

立法时间轴

结束“九龙治水”格局

2015年7月◎市第十四届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中山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暂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和委员8人组成。

13日下午,工作人员在清理河涌漂浮物。南方日报记者 王云 摄

亮点

针对市内特有的咸潮问题,《中山市水条例》第五部分为水质监测与咸潮应对内容,主要对水()功能区划、水质监测、跨镇区河流断面水质管理、咸潮监测与应对、咸潮期水量调度等进行了,如提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咸潮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对磨刀门水道、横门水道、洪奇沥水道、小榄水道、鸡鸦水道等主要江河的咸潮监测与预报等。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立法法》的决定,明确没有设区的中山等4个城市,比照适用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

2015年10月《中山市水条例》草案在市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

近日,中山市常委会就去年的亮点工作解读接受了采访,对首部地方性法规的探索、制定过程、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介绍。中山市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镜华透露,尽管首部地方性法规已经表决通过,但立法工作的机制梳理、完善工作还在持续,包括立法专家库的建设、立法专家的聘请工作、对纳入立法项目库的剩余项目进行调研等,都是今年的重点工作。

按照省常委会和市委提出的立法工作要求,应按照“最急需原则、最大共识原则、最具地方特色原则”进行立法。那么,《中山市水条例》有哪些“地方特色”呢?

2015年9月按照立项办法面向社会征集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为科学制定明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奠定基础。

原标题:中山水条例有望成省首批地方性法规

如第七条第一次提出建立水的协调机制,这一机制属于法规层面的制度安排,能够对水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及时的反映,解决过去在执法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各部门难以形成统一合力的问题;

2015年8月完成《中山市水条例》起草工作,报主任会议确定后提交市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此外,第二十四条提出了饮用水源区内的建筑物补偿机制,采用分类处理的方式,因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区,对饮用水源区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须通过协商进行补偿,为今后的执法提供依据;针对上位法已对环评区域限批作出明确的,但对于被限批区域通过整改等措施符合环评条件后,如何解除环评区域限批并未作的情况,《中山市水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通过制定公开透明的程序,促进受限区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善,解除环评区域限批。

拥有高密度河网的中山,是有名的“岭南水乡”。近年来,中山启动内河涌的综合整治,包括在各镇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全省第一批污染源在线系统等,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水污染呈复合型、累积型和压缩型等特征;而水本来就涉及众多职能部门,但中山缺乏统筹协调机制,各部门间没能形成治水合力。

首次对水产品养殖规范作出

2015年5月省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中山水网密布,水产养殖业发达。为了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领域的水治理,《中山市水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次针对水产品养殖规范作出,在食用水产品养殖区域内进行观赏性水产品养殖的,施放食用水产品违禁药物、饲料,食用水产品养殖水源不受污染。

《中山市水条例》对全市水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结束“九龙治水”格局。冯镜华介绍,该地方性法规按照“立责不立权”方向,提出了多个“首次”,对原有的治水难题进行有效突围:

经过多次论证修改,通过三次市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中山市水条例》由第一稿的60多条条例,通过删减、合并和新增等调整,形成目前含48条条文的地方性法规。据透露,该部法规有望在1月份的省常委会上审议,若获批实施,中山也成为出台省内首批地方性法规的地级市。

公开收集逾200条

又如,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水工作存在多部门职能交叉的情况,而《中山市水条例》第六条第一至五款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探索解决长期以来在水方面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缺陷;

根据《立法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要充分听取。与地方立法研究院所作的调卷相配合,市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将通过建立联系点的方式,作为收集的枢纽和窗口。为此,中山市在全市共建立了11个立法联系点,按区域分布在东部、南部、北部、西部和中部各安排一个点,并根据行业分类再设6个点,覆盖全市24镇区。

2015年11月市第十四届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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