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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新闻网环保中山市局行政处罚量化标准再次修订

像在这一类别中,根据《中山市水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养殖户、屠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污染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标准》制定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体是——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改正的:属于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填报影响登记表类项目),处罚款2万—3万元;属于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的,处罚款3万-4万元。

■有的罚款金额变上限为下限

新增加的内容还有一类是环保执法中经常碰到的非法排污行为,以前这一类案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新施行的《广东省条例》特别提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而根据多年来的类似案件,给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经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了违法行为的,处5万-6万元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7万-8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9万-10万元罚款。作出处罚后一年内再犯的,在以上裁量标准的额度上增加1万元,直至达到处罚上限。涉及一种重金属超标的,在以上裁量标准的额度上增加1万元,涉及两种重金属超标的,在以上裁量标准的额度上增加2万元,依此类推,直至达到处罚上限。

据统计,2015 年我市环保部门立案调查违法行为1122,依法实施查封32,实施限期治理7家,移送行政案件1、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移送污染犯罪案件10;作出处罚决定1073,罚款总计1946.73万元。

胡涛介绍,其实《标准》简单来说,就是环保类案件的法律细化标准。涉及修订的77项有部分是新增,也有的是依据新法作具体更改,像以前实施的相关法规,对部分违法排放废气的行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罚款金额则变以前的上限为如今的下限,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具体十万到一百万之间究竟确定哪个罚款数额,胡涛介绍,主要参考标准是:看是否有在被责令整改之后进行整改、其污染源等级、超标排放的数额和违法的次数等。

■新增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类别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万-5万元罚款。

1、已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属于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应当填报影响登记表类项目),处罚款1 万元—2万元;属于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影响报告书类项目)和屠宰场的,处罚款2万-3万元。

“根据今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部分违法排放废气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前是罚十万元以下,这是更新的内容之一。”昨天,市环保局法制科负责人胡涛向记者解读由2006年来第三次修订的《中山市局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2016年修订版)》(下称《标准》),此次修订涉及129项中的77项。

从新修订的《标准》来看,与2013年版结构上最大的不同是由以前的九类别增加到现在的十类别,在以前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海洋污染等多个污染类别的基础上新增 “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类”。“这一类的污染案件不少,但以前没有专门区别出来,只是分散在其他类别中。”胡涛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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