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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应配备急救设备”拟入法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在公共场所遇到他人突发急病倒地,却因找不到急救设备无法有效施救而眼睁睁看着生命逝去……积极创造及时救治的条件,成为公众期盼。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明确,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草案四审稿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

在现代社会,各类交通事故、意外灾害、心脑血管疾病等突发事件已成为威胁生命的重要因素。以心脏性猝死为例,根据《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8》,估计中国每年发生心脏性猝死54.4万例。然而,有数据表明,在我国,院外发生的猝死救治成功率仅有1%左右。

“室颤是导致猝死的致命性心律失常,而抢救室颤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心脏电击除颤。”北京急救中心资深急救专家贾大成介绍,如能在1分钟内完成除颤,成功率可达90%;每延误1分钟,成功率则下降10%。

目前,我国急救设备和设施普及程度较低,被誉为“救命神器”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在各类公共场所中仅有少数有配置。贾大成认为,只有在全民普及心肺复苏徒手操作的基础上,大力推广AED的安装、使用,才能大幅提高我国心肺复苏的成功率。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提出,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大型商场、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备急救药品、器材和设施,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副教授邓勇认为,将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设备设施写入法律,为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相关要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将促进有关部门确保资金到位、明确管理职责、加强人员培训,共同推动提高公共场所急救设备设施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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