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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用餐2人均被判担责

若明知朋友酒后驾车回家而没有劝阻,由此引发的意外,组织聚餐者、共饮者也得担责。1月13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宗酒驾肇事引发身故赔偿纠纷的终审判决。两被告被判担责5%,连带赔偿死者家属7万余元。

2019年1月9日晚,何先生和女友曹女士约好友吴某在东凤镇吃夜宵,其间,何先生与吴某共同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各人各自离去。吴某驾驶摩托车沿东凤镇105国道行驶至安乐立交桥辅道时,碰撞设置在路上的反光警示牌、反光雪糕筒、沙石堆而肇事。

遗憾的是,吴某于2019年1月17日经抢救无效离世。2019年3月5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夜间开车未开启前照明灯,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吴某的家人将何先生和曹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人承担20%的责任,连带赔偿305031元。

何先生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何先生认为,他邀请吴某吃宵夜与吴某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是在时间、事实上存在关联。

2019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何先生担责5%,共赔偿吴某的家属7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改判何先生和曹女士连带赔偿家属7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组织聚餐者、共饮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担责

法院认为,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义务。如果因共同饮酒者之间未能尽到上述义务,而造成其他共同饮酒者损害的,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这起交通意外中,虽没有证据显示何先生对吴某有恶意劝酒行为,也没有证据显示当晚聚餐结束时吴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但是,何先生明知吴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存在重大风险,却不加劝阻,也没有陪同或护送其回家,导致吴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足以认定何先生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担责。

而曹女士当晚虽然没有参与共同饮酒,但她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参加聚餐活动的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她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吴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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