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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还是半推半就?关于婚前性行为你所不知道的那些事儿!

  现代中国是一个民风的中国,不少女子主张“新三从四德”,她们坚强,勇敢追求自己的理想;她们能在平凡工作中尽自己的一点心力,甚至是参加一线工作,保家卫国;她们不是贾玲口中特殊的“女汉子”,而是追求美好爱情的女孩子。为了爱情,她们愿意为男朋友不顾的眼光,同居在一起,甚至是为其流产,让自己遭受身体和心灵上的重创。

  3月13日至15日,记者对150名未婚女性做了“科学避孕和人工流产”的性知识调卷,以邮件形式发送,回收147份。问卷中,女生在性认知观念上,对婚前性行为持不同态度,在“你对未婚同居并发生性行为的看法”选项中,有59名女生选择赞成,占总数39.3%。问卷中,13名自称有过怀孕经历的女性,在怀孕结局均选择“人工流产”,其中“公立医院”6名,“民营医院”4名,“地下诊所”3名,分别占了总数的46.2%、30.7%和23.1%。 50%女性不知晓人流的危害以及人流手术后的注意事项。

  合肥市中山医院妇科医生介绍,医院接收的人流手术患者年龄大多数在24岁以下,20岁至22岁的患者居多,均为未婚女性。来医院问诊或做过人流手术。一名在前台负诊登记的告诉记者,假期归来,每天前来问诊的未婚女性有近20名,占据问诊总人数近50%。

  生活中我们在受伤时能不能向对方索赔,要看自己的索赔有没有法律依据,对未婚女子流产索赔的情况亦是如此,具体如下:

  1、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性。

  2、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这就是说,男方即便不用对女方流产的行为作出赔偿,但也需要承担50%的责任,需要给女方相应的补偿。

  3、男方对女方的补偿范围一般包括:人工流产后产生的误工费和必需的营养费,不包括损害抚慰金。毕竟主张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而女方的怀孕是因为双方自愿婚前同居,男方对此不具有非法侵害的故意或,故若女方提出损害抚慰金的,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1、被抚养的。我国婚姻法第25条明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2、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情爱是蜜糖,亦是砒霜。恋爱中的男女要学会自己,毕竟一味的迁就并不能维持爱情的长久,大家且行且珍惜吧!最后,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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