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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可奖10万元

中山: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可奖10万元

  随着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诉求的不断提升,中山市对《中山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2015年修订版)》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除了规范有关违法行为的表述、转变政府职能之外,还提高了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金发放比例和封顶奖励金额:奖金金额从修订前的按处罚金额的10%发放提高到修订后按处罚金额的20%发放,封顶奖金设定为人民币10万元/宗。

  修订后的《中山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内容同时废止。

  《办法》主要从三大方面内容进行修订,特别是相关环保法制法规修订后,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了增减,通过修订工作,完善相关表述。

  原《办法》第三条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存在“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以及“未按规定转移处理工业废水的”,在这次修订中分别作出了修改。其中原《办法》中“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说法不规范,且是否要求与私设暗管一样需排放废水,存在歧义。根据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改为“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该表述更准确,不存在歧意;此外,原《办法》“未按规定转移处理工业废水的”的说法不准确,水污染防治法中也无该说法。根据2018年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将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列入到有奖举报范围,更有利于打击该类恶意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举报人而言,《办法》大大地提高了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金发放比例和封顶奖励金额,奖金金额从修订前的按处罚金额的10%发放提高到修订后按处罚金额的20%发放,封顶奖金设定为人民币10万元/宗,且领取奖金方式增加了银行汇款,方便群众领取奖金。

  对被举报人来说,修订后的《办法》将奖励范围进一步扩大,也就是说违法排污者面临的奖励举报数量将增加。例如,《办法》的修订,将“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新列入到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范畴,这一违法行为经举报查证属实,除受到行政处罚外,有关的设施、设备将面临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门的行政拘留。同时,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排污者还可能面临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办法》的第三条规定,举报人以书面材料、走访两种形式举报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给予奖励;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举报的,给予表扬,但不给予奖金。第五条规定,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者名称、地址(或涉嫌违法事件行为发生地)及基本事实、涉嫌违法行为的对应证据(如摄像、图片以及其他佐证),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资料。第八条规定,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

  这些条款主要明确了举报奖励的限制条件,包括举报的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是《办法》中第三条明确的五大类型环境违法行为,并且经查证属实的;其次,举报人必须是环保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第三,举报人必须以书面材料、走访两种形式进行实名举报,并提供正确的联系方式,以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举报,或匿名举报、提供无效的联系方式的,都不在奖励范围内;此外,举报时,举报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被举报者的名称、地址、基本事实、对应证据等,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按一般信访投诉处理,即使查证属实,举报人也不能得到奖励。

  另一方面,由于奖励金额的提高,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将进一步提升,因此,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数量将增加,涉嫌违法排污企业将受到环保部门的严密监管。

  奖励金额提升了,是否导致部分群众盲目举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环保执法人员对于群众举报的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查证不属实的,环保部门坚决依法办事,不会对被举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被举报人应依法积极配合环保执法人员的检查。此外,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规定了举报的受理条件以及对查证不属实举报人员的处理,从源头减少乱举报行为的发生。如《办法》第五条明确,举报人在举报时,要提供被举报人实施涉嫌违法事件行为的基本事实、对应证据等,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资料,未能提供上述真实个人信息的,按照一般信访投诉处理;第十一条明确,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故意谎报行为并造成扰乱公务等严重后果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经查举报内容不实的,从查证之日起半年内,不受理该举报人的有奖举报,举报人的有奖举报信息将转为一般环境信访案件处理。(记者罗丽娟 通讯员肖欢欢)

  (1)对于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私设暗管排放废水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中山市有关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其中,对于涉嫌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排污行为,适用于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2)对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中山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电镀、线路板、漂染、洗水、化工、造纸、制革、肉联厂企业;

  (3)对于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中山市产生并转移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

  (4)对于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变更燃料导致工业企业烟囱冒黑烟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中山市使用工业窑炉、锅炉,且设置烟囱的企业;

  (5)排放含重金属(重金属是指铅、汞、镉、铬、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砷)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排放上述重金属水污染物的所有排污单位。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第一举报人统一领取奖金。不同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的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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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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