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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兼职(中山兼职群)

中山兼职(中山兼职群)

 

如果一个女人直到三十岁还没有一次真正的惨痛经历,那么她这一生格局将十分狭小。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

一则典型案例

释法非全日制用工

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劳动作为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助于实现充分就业并提高劳动者收入。近年来,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一则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积极助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健康发展。

劳动者同时在多家公司上班,被法院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2020年11月,老徐被中山市A建设公司雇请到公司承建的工地负责监理工作。工作期间,老徐不需要考勤,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外包合同,但A公司为老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21年7月6日,A公司以监理期到期为由向老徐发出终止工作通知。通知上说,项目监理期于9天后到期,老徐的监理工作也将随项目到期同步终止。对此,老徐觉得很意外。他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最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等共计4万余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并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通过调取相关案件的庭审笔录、仲裁调解书,发现老徐在其他案件中分别自认于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6月2日期间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与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均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而老徐上述自认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本重叠,且他自认的工作时间与A公司的工作时间亦相交叠。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老徐是不可能与B公司、C公司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同时,再与A公司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

当法官当庭询问老徐是怎么做到能在多家公司进行工作时,老徐低头回答道:因为顺路,在几家公司兼职也很方便。

结合建筑行业监理工作的岗位特性,法院认定老徐与A公司的用工关系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基于此认定,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无须向老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案件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焦点在于A公司与老徐之间的用工性质问题,以及A公司是否须向老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在这个忧伤而明媚三月,我从我单薄青春里打马而过,穿过紫堇,穿过木棉,穿过时隐时现悲喜和无常。

据了解,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身兼数职,与两家或多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求,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本案中,老徐与另外两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和建筑行业监理工作的岗位特性,老徐与建设工程公司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因为不了解,更频添了朦胧的臆测。因而,所谓务必增进的了解,从审美的意义上并非是好事。因为只有想象是不会碰壁的。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该用工中,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不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都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中山日报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新媒体采编组

编辑:苑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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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廖礼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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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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