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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谭丽珍信用卡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谭丽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谭丽珍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谭丽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原告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354928.4元,其中本金200433.57元、利息23090.77元、其他费用131404.0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4459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 年6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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