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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经查,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你公司存在部分投保人的保单贷款金额超过保单条款上限,未按使用备案保单条款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你公司辩称:(一)按《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相关,根据客户意愿办理相关借款业务,不投保益;(二)借款业务处理符合上级公司实务处理。

  经核查,你公司陈述和的内容并未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提出新的。因此,理由不成立。

  综上,你公司上述未按使用备案保单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郑波任你公司分管客户服务中心工作的副总经理,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的,我局决定给予郑波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公司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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