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的注意了!中山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将实行新管理规定!
:中山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房),应当按本规定通过
四、备案注销:当事人双方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共同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手续。
此外,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必须持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得有故意囤积房源、隐瞒真实销售进度、恶意哄抬房价,或诱骗消费者争购的不正当销售行为。
目前,新的中山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规定正在征询意见,具体实施日期还未明确,房讯网将继续跟踪了解。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正常运行,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房),应当按本规定通过中山市房地产交易和资金监管平台(下称“交易平台”)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广东省政务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模块,下同),如实填写销售项目用地、报建情况及楼盘明细表中每幢(套)的情况,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务网中楼盘表所列内容填写房屋预测(预售商品房)或实测面积(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房)、已到市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备案的销售价格。房屋测算面积应由拥有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且含有不动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计算,测算面积超过规划、施工报建面积的,需补办报建手续。楼盘表明细表单元号、房屋编号、房屋功能、面积、销售价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广东省政务网提出变更申请。预售楼盘变更的审核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楼盘变更审核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或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通过交易平台获取该预售许可信息或首次登记信息后,交易平台应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第七条 凡已在交易平台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购房人的需求。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在共同的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约定的事项应与网上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致。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网上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确认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交易平台,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电子文本、双方身份证明、书面合同的签字盖章页面扫描件等申请材料,并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网上审核。对符合合同网上备案条件的,交易平台将自动设为“已备案”状态。
第十一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对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房地产开企业可在交易平台中自行变更。
第十二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合同的,按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处理。当事人双方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共同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手续。
对符合合同网上备案条件、且没有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易平台提交合同注销申请,审核通过后,交易平台将自动转为“已合同注销”状态;如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须同时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成功。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填写商品房项目有关情况,并及时更新企业和楼盘表信息,如有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必须公平、公开、诚信,不得有故意囤积房源、隐瞒真实销售进度、恶意哄抬房价,或诱骗消费者争购的不正当销售行为。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交易平台赋予的权限认真办理各项业务;不得公开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财务等信息。如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土资字〔2006〕50号)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标签:中山房屋网签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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