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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院执行老赖房产 并称罚多少钱都没问题!结果

  中山市第一在执行被执行人梁启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启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山市南区恒海2号碧堤湾畔碧堤六街12幢A座别墅进行强制执行。

  7月12日上午,执行人员前往该小区开展执行工作时发现门牌与房地产登记信息的门牌不相符,故前往管辖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服务中心内调查取证。当执行人员依照《最高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8条:“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工和执行公务证”之出示证件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居然拒不协院执行,恶意拖延、法院执行工作:

  1、拒不协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实际所在地,导致执行人员无法前往该房产具体地址,无法开展强制执行工作,同时协院调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相关资料;

  2、当着法院执行人员的面,物业公司向被执行人梁启彦“请示”,在被执行人表示“不知道”后,以“公司”对抗法律,协助执行;

  3、故意执行,拖延执行,称执行人员依法出具的工和执行公务证“无法核实真实性”,居然要求法院再行出具介绍信。执行人员无奈,为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执行人员遂返程领取介绍信。这时,该物业公司人员居然当着执行人员的面打电话给保安,称“把这两个自称法院的人带出去!”

  4、依法出具工、执行公务证,还出具了法院的介绍信后,其依然,拒不履行。被执行人员严知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该物业工作人员刘某丽居然称“罚多少钱都没问题!”并以法院其要罚款、要求证明身份为由向机关报警。

  5、至此,整个执行过程拖延长达一个多小时之久。但是该工作人员执行的行为还没有结束。当前往现场了解清楚相关情况、核实法院执行人员身份后,该工作人员仍协院执行,带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房产地址,且协院调取相关材料。

  7月13日上午,中山市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之,依法对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罚款100000元,限在2017年7月23日前交纳。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中山市中级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仅适用于银行、信用社等储蓄业务单位,而且适用范围扩大到其它负有协助义务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如管理房屋档案的房管部门、管理不动产的登记部门、管理有关文书档案的单位、存有病例的医院、握有或能查到的单位,对法院的调查取证协助要求不予理睬,或设置障碍、借口使法院无法得到。该也适用于诉讼阶段。)

  (二)有关单位(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还有证劵交易与托管机构、保险机构、与被执行人存在投资、融资、交易、结算关系等关系的单位)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对有前款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人,由交机关。在期间,被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可以决定提前解除。

  在全国法院掀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决战时刻,在每位执行没日没夜奔波在抓“老赖”、处理执行事务的上的时候,以物业公司拒不协助、不放行、不配合、恶意拖延等为代表的这些不配院执行的行为,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强制执行的工作效率,有限的执行资源被白白损耗;更恶劣的是如此所谓的以公司对抗法律!视法律的权威为儿戏!!

  法院如果老是纠缠于这些情况,老是费劲口舌和别人解释这些情况,动辄被一挡就是几个小时,百姓的权益如何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如何得到实现?若是每一个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为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被执行人借此机会逃脱了法律制裁,那么,法院执行的威仪何在?!法律的庄严和权威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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