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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21年度教育热词:教育惩戒权

盘点2021年度教育热词:教育惩戒权

  2021年,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中国党成立100周年。这一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教育系统要为“十四五”时期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开好局、起好步。

  2021年,多项教育举措出台或落地实施,从落实“双减”到细化“民促法”,从推进“幼小衔接”到成立“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从深化“高考改革”到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从“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到“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教育惩戒权”到“教师法修订”征求意见,从“防治网络沉迷”到推进“健康教育”……每一项改革创新,都为贯彻教育新发展理念、构建教育新发展格局、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新思路。

  下面甘小教带您一起盘点,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2021年度教育热词。今天,盘点的热词——教育惩戒权。

  一直以来,有关教师惩戒权的问题都是讨论热点。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面高度关注。《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定》,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2021年11月29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9章57条,对总则、权利和义务、资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培养和培训、保障和待遇、奖惩和申诉、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值得指出的是,此次修订将“教育惩戒”纳入教师基本权利当中。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的权利。同时,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基本义务。

  惩戒为什么是一种教育手段,又如何发挥作用?教育惩戒权是什么,与体罚有什么区别?家校之间应该达成哪些共识?教育惩戒的度如何把握?针对上述问题,请看相关专家及一线学校管理者、教师进行的深入探讨。

  问:为什么惩戒能够成为一种教育手段?有人认为“好孩子是夸出来的”,惩戒与赏识在教育过程中分别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谭晓玉:必要的惩戒是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从心理学角度看,青少年品德心理的发生、发展是一个复杂过程。处于成长中的学生不可能没有失误,而教育环境对学生品德行为失误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学生对是与非、道德与非道德标准的判断和取舍,直接影响学生健康品德心理的确立。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而要做到对错误的毫不妥协,就需要有完善的预警和惩戒机制,以纠正学生的成长偏失。

  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人格,并不等同于放弃学校教育中的惩戒手段。只表扬、鼓励,不批评、惩戒,既违背教育规律,也违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正在成长中的学生,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片面强调赏识教育,一味采取表扬、溺爱、纵容等所谓“人性化教育方式”,对其健康发展不利。

  朱润东:惩戒和赏识的目标指向是一致的,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学生的发展。赏识是通过引导、肯定,强化学生的良性认知和行为;惩戒则是通过劝阻、警示,弱化、矫正学生的不良认知和行为,并引导其自律、自制。赏识与学生的心理期待相一致,容易被他们愉悦地接受;惩戒与学生的心理期待有偏差甚至相悖,易引发他们的反感和排斥,因此更要注意方式方法。惩戒与赏识在教育过程中缺一不可。离开必要惩戒的无原则、无底线赏识,会纵容学生的不良习惯、混淆他们的价值判断;而缺乏赏识的惩戒,会扼杀学生的天性、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谌涛:惩戒也好,表扬也好,都是对学生行为的一种评价。惩戒是负面评价,告知学生这种做法不可取,表扬是正面评价,激励引导学生这样做。

  夸固然重要,如果用夸来否认惩戒,那也是非常危险的。在学校学生听到的都是夸,社会却不会对他们这么“温柔”。如何正确面对惩戒,是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一门必修课。

  问:提及“教育惩戒”,很多人会联想到戒尺打手心等体罚方式。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吗?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什么,又有哪些具体的手段?

  周洪宇: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绝不是给体罚学生找一个借口。要明确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它的边界是什么、内容和形式又是什么,哪些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以保证教育惩戒不过度。

  谭晓玉:教育惩戒不等于体罚。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体罚则对学生身体进行处罚,可能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惩戒的目的是帮助学生认识错误,让他们“不愿”再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惩戒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合理的惩戒能使学生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同时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往往导致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激化师生对立,甚至导致学生做出更严重的违规行为。

  谌涛:惩戒和体罚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体罚超出了学生的身心承受能力,极有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构成伤害,其实施也具有随意性、情绪化的特点。而惩戒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许可,如什么情况下采用、采用何种方式等。依法进行教育惩戒,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

  问:教育、管理学生是教师的职责所在。但近年来,部分教师反映对学生“不敢管”。您认为,造成教师“不敢管”的原因有哪些?

  周洪宇: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力意识不断加强,家长对教师惩戒学生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因此出现了一些教师只教授知识而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现象。教师如果没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权,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这对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

  家校矛盾升级导致教师“不敢管”。一些家长把万千宠爱和希望都寄托在孩子身上,从而不能淡定、理智地思考孩子成长中的问题,面对教师的合理惩戒时容易冲动,产生偏激的言语和行为。

  社会误解导致教师“不敢管”。从社会方面来看,部分媒体报道不当教育行为个案时有失客观,导致教师群体被误解,教师不知何去何从。

  合理惩戒权受挫导致教师“不敢管”。从教育系统内部来看,如果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引发家校矛盾后,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将原因简单归结于教师缺乏教育技巧和艺术,纵容个别家长和社会的负面声音,教师更易寒心、产生思想上的抵触。

  谌涛:现在的学生很多在溺爱中长大,心理比较脆弱,被惩戒后容易出现过激行为。还有个别学生患有心脏病、抑郁症等疾病,但不愿告知教师,稍微一点儿惩戒都可能引起大事故。上述情况如果发生,教师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可能被处罚、被社会谴责,甚至被开除。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教师采取何种方式惩戒学生是被允许的,出了事情,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保护。

  问:在学校日常教育过程中,有一种矛盾时常出现——教师认为自己是合理惩戒,家长和却认为教师是辱骂或体罚。教育惩戒的边界在哪里?您认为上述矛盾应该如何化解?

  周洪宇: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教育性,不能过宽过滥。对犯错误学生采取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体罚和羞辱(如罚站、罚跪、打骂以及简单重复式罚抄书、抄作业等),都超出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是必须严格禁止的。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教师就能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引导学生纠正错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家长的担忧。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家长也应该意识到,当他们把孩子送入学校,一种契约关系随即产生——家长委托国家教育、管理自己的孩子,而教育、管理工作由学校和教师具体执行,家长将一部分教育权转移给了教师。此时,如果家长仍对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加以干涉和指责,就是一种权力的越位。因此,当教育惩戒发生时,家长也应该主动和教师进行沟通,在教育理念和方法上寻求家校共识,对合理的教育惩戒予以支持。

  谭晓玉: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学校和教师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是目的正当,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其次是教育为主,惩戒是一种手段,重在教育,以育人为目的,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三是对学生的惩戒方式和程度,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四是程序合法,实施惩戒需要依据正当程序,采取适当措施,立足通过教育保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朱润东:教育惩戒的方法因学生的不同而有差异,但不管面对什么样的学生,教师都要尝试在惩戒过程中触动学生的情感,获得其认同,促进其内省和改变,这样的惩戒才有育人效果。这样的情感力量同样可以作用于家长,让家长感受到教师对学生的关注、责任与期待,从而获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建议家长要有意识地掌握一些基本的教育学、心理学常识,要站在教师角度换位思考,理解在教育学生的问题上,教师与家长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这样才能对教育惩戒多一些理解、放心,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谭晓玉: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必要辅助手段,是不可或缺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合理惩戒、避免惩戒不当。

  教师应谨慎、适度地使用惩戒权,以“小惩”促“大戒”。经常受到惩戒的学生,容易感到麻木,频繁、连续的惩戒容易引发学生的消极适应和心理防卫,反而不利于教育目的的达成。若较轻的惩戒手段能够激发学生的悔悟感,应优先采用;若较轻的惩戒手段不能达到教育目的,再考虑适当严厉。

  高超的惩戒应针对不同时间、场合、错误程度以及违纪者个性特点等,机智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惩戒方式,努力将惩戒的副作用降到最低,罚之有方、罚之有度、罚之有情,让学生感受到惩戒背后的关爱。

  在制度层面,将教育惩戒权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学校及学校教育活动中;采用列举方法,明确惩戒的形式和程度(条件),严禁自创惩戒方式,规避主观性、随意性带来的不可控因素。

  朱润东:我认为,在实际的教育情境下,教师的沉默、难过的表情、失望的神态、严厉的眼神都是惩戒。理想的教育惩戒应该是营造一种“有不当行为就要承担后果”的氛围,引导学生内省和自制。

  周洪宇: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约束。目前,各类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职业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这是从法律层面监督和约束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内部也有对教师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从家长层面来说,可以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有争议教育惩戒案例的调查、讨论和判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防滥用不等于防使用,家长个人无权以监督和约束的名义,对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加以干涉。

  谭晓玉:规范惩戒,意味着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要受到约束和限制。教育惩戒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教师在惩戒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加深了学生在惩戒中的弱势地位和无力状态,这就需要我们对教育惩戒中的学生权利予以关注和保护,防止学生权利被损害,并提供可行的救济措施和渠道。

  应建立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教育惩戒权监督机制。学校和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需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及家长、社会和司法的监督。同时应畅通学生申诉机制,充分保护学生权益,避免惩戒越界。

  谌涛:既然是依法惩戒,肯定需要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前提条件和手段进行监督、约束。监督、约束分为两种途径:一是行政途径,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设监督机构,学生受到惩戒后如有异议,有权向学校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二是司法途径,直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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