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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众望印刷制品厂、徐晓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众望印刷制品厂、徐晓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众望印刷制品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58640.52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58640.5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徐晓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1310元,均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众望印刷制品厂、徐晓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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