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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国益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广州市碧汇饮用水有限公司、胡广东、樊晓斌买卖

  广州市碧汇饮用水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183945-6)、胡广东(身份证号码33X)、樊晓斌(身份证号码351):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国益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广州市碧汇饮用水有限公司、胡广东、樊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碧汇饮用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国益塑料制品厂支付货款42051.84元;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国益塑料制品厂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52元,由被告广州市碧汇饮用水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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