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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男子刀割未遂试图引火 结果点燃了工厂

  中山小榄一男子试图引火,导致工厂着火,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1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工作的中山市小榄镇新市社区某请柬印刷厂内。李某先用介刀割手腕、手指、手背、脚背等部位,后用打火机点燃该印刷厂内的请柬引火,致使上述印刷厂发生火灾,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的部分财产损失(未能核价)。

  不久,接报的消防人员到场扑灭火情并救出被告人李某。同年2月22日下午4时许,在中山市小榄镇陈星海医院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经广东埠湖病司法检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的和行为障碍(病性障碍,以抑郁症状为主)”,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正常,控制能力削弱(即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6年2月21日18时许,我将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等物放在我妹妹的出租房内,并打电话告诉她我的银行卡密码,因为我当时已有念头。”李某供述称,之后其就驾驶摩托车到处逛,经过一间便利店时买了一瓶酒喝,之后又驾车到处逛。

  当晚21时许,李某驾驶摩托车到小榄镇务工的印刷厂内,看到介刀,遂用介刀割自己的左手腕、右脚、额头等,“但太痛了。”之后,李某又想放火,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身边的请柬,不一会火势很大,“我吸入了很多浓烟觉得很辛苦,于是就蹲在一台印刷机旁,不久就听到有人在外面喊救火,随后消防人员撬开卷闸门将我救出,我被送入陈星海医院治疗。”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国家法律,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放火犯罪时尚未完全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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