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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冯信与中山市港嘉灯饰门市部、吴春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关于执行冯信与中山市港嘉灯饰门市部、吴春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关于执行冯信与中山市港嘉灯饰门市部、吴春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582号执行裁定书。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信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港嘉灯饰门市部、吴春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粤73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等30084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山市港嘉灯饰门市部、吴春华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中山市港嘉灯饰门市部住所地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春华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财产情况,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山市港嘉灯饰门市部、吴春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山市港嘉灯饰门市部、吴春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中山市港嘉灯饰门市部、吴春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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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中山市中山信息港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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