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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期提供资料导致住户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宁县法院判了!

开发商未按期提供资料导致住户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宁县法院判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收入水平也得到不断提高,在城区购买楼房已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发展常态,老百姓攒了一辈子的钱财,想通过购买一套好房子,提高生活质量,但由于房地产市场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情形,导致在买房中产生一系列法律纠纷,近日,宁县法院审理了系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开发商与住户之间的对立矛盾,依法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2年11月2日,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高某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宁县某地段的房屋和房屋价格,同时约定了完成产权备案登记的期限和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高某依约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4月交付房屋。房屋交付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相关材料,致使高某及所购买房屋的住户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2021年后季,全县开展解决不动产登记难专项问题,高某所在小区的住户办理房屋登记问题得到解决,高某于2022年1月11日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2022年1月21日,高某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期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资料,存在违约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图片来自网络)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高某及所在小区住户未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办理,不仅需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登记部门提供办理登记所需要的备案资料,还需要房屋买受人的配合协助,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积极的行政作为。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此前,高某所在小区部分住户曾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办理房屋登记有关的报备资料,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依合同约定按住户已付房价款的1%承担违约金。当时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怠于履行其出卖人的相关义务,人民法院支持了部分住户的主张。但在2021年,政府部门彻底解决“登记难”的政策推动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配合政府部门履行了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尽的进行产权备案登记义务,解决了“登记难”历史遗留问题,高某及其所在小区多数住户也办理了房屋登记证书。此次,高某及其所在小区部分住户的起诉与先前部分住户起诉的情形发生变化,办理房屋登记证书的条件已经具备,只要住户积极配合,办理房屋登记证书已经不是问题,加之,高某起诉的案件情形在该小区大量存在,考虑住户因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实际损失情况,同时也考虑到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所承受的后果,对违约金适当予以调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购房款的0.5%向高某支付违约金。

  近年来,宁县人民法院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常态,找准案件处理与服务发展大局的着力点,依法审结涉及县域内多个小区住户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未向不动产办理行政机构提供资料,导致住户无法正常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78件。判决生效后,县域内涉及该项问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1800余户住户达成解决协议,通过物业费抵顶等方式达成和解,既维护了住户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弘扬了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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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房产登记信息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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